人社建字〔2023〕107号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城乡居民政府补贴性培训年龄限制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政府补贴性培训政策
近年来,我部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力推进“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不断健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一是2018年5月,报请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二是2019年5月,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会同财政部出台相关政策,明确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可将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纳入政策范围。三是2021年12月,报经国务院同意,会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人社部发〔2021〕102号),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培训供给能力,提升培训质量,促进技能劳动者结构优化和就业创业能力提升。四是2022年9月,报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力推进“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探索调整完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劳动者实际需要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年龄。
二、关于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近年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作为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一是面向企业职工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二是支持实施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2022—2025年拟继续支持分类分档建设400个以上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500个以上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加强对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三是支持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要的优秀技能人才,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四是拓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从参保职工拓宽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鼓励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近年来,我部会同教育部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构建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一是我部指导技工院校落实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的职责,引导技工院校普遍设立企业培训工作站,开展职业培训包示范培训和订单定岗定向培训。突出高技能实训特色,重点围绕高精尖缺职业(工种),面向企业职工和高校毕业生等就业重点群体提供高端技能培训,加强新兴产业、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面向企业职工开放技工院校一年以上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通道。二是2021年11月,我部印发《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人社部发〔2021〕86号),指导技工院校全方位参与各类培训计划,承担培训任务,开展补贴性培训和市场化社会培训,不断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三是教育部持续推进实施《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指导各地推动职业院校坚持育训并举、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引导鼓励相关职业院校面向包括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青年、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在内的各类人员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教育部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指导各地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坚持育训并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面向各类人员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培训质量。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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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