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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德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6-01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019)鄂0105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德荣,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德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德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祝德荣在承接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招商凤凰等地产项目的木板工程期间,拖欠被害人易某1、易某2、邱某等10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33780元,拖欠被害人王某、郭某、杨某等13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60296.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94676.8元。2018年4月,被告人祝德荣更换联系方式后逃往海南打工,上述23名被害人因无法联系到被告人祝德荣,遂向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案。2018年4月27日,武汉市汉阳区人力资源局向被告人祝德荣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改正期限届满直至9月25日被告人祝德荣被抓获时,其仍未支付拖欠工资。

被告人祝德荣于2018年9月25日在海南省保亭黎族自治县天艺酒店8523号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祝德荣家属在其归案后代为支付被害人全部拖欠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德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前处材料收集情况通知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单,常住人口信息表、出工登记表、拖欠员工工资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短信截图、电话联系记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欠条、证明、转账凭证、刑事谅解书,被害人易某1、易某2、邱某、王某、郭某、杨某等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祝德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德荣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德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祝德荣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德荣已全部支付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德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邓 玮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志玲

 

本判决书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可能未能及时更新。相关文书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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