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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3-03-28                               打印本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规定,凡具有海南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海南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资金构成。《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上年度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参保人员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参保人员每年可根据本人实际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办法》规定,2013年4月3日前已领取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单列管理,待遇合并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前,已参加老农保,且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单列管理,待遇合并发放;已参加老农保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60周岁前户口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60周岁后户口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